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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婚姻起源桂林市抚养费标准桂林开无房证明去那里开农村户口可以到桂林拿结婚证吗一、壮族婚姻起源1、壮族礼仪习俗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人类文明时代开始的阶段,礼俗文化的形成则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壮族礼仪和习俗很多,主要则以人一生中的出生、周岁、结婚、寿辰、丧葬等方面来规范,它以人的繁衍、平安、幸福为终极目标,通过内心企求的外部形态,表达一种对生命的欲望和激情,纯属一种以人缘亲、和为根本的礼俗文化。
2、壮族礼俗中,以结婚礼仪最为隆重。其婚姻的基本形态是一夫一妻制,普遍实行氏族外婚,同姓不同宗可以通婚。侬支系亦行单向姑舅表婚,即姑母子、舅女可婚,严禁舅子、姑母女通婚;沙支系同姓不通婚;土支系在四代以外认为没有宗亲关系,可以通婚,姑表不婚。婚姻有自由恋爱和父母包办两种形式,民国以前,多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成婚规矩,有早婚、小婚现象。
3、每年六月下旬或七月上旬,腊月十五日前后男方家还两次给女方家送糯米粑、棕粑、猪肉、鸡鸭等自产礼物。大礼是男方提前三四个月确定婚期,告知女方家。并送上带有"六",表示"六六有福"大额数的礼金,钱多与少视男方家经济条件而定,还要送上酒、肉各100-160斤,另还配上糯米粑、棕粑、油炸粑等食物。待到婚期吉日,婚礼仪式则要进行三天,有接亲、送亲、拜堂、回门等礼节。从恋爱至完婚一般要经过恋爱媒说、撮合定亲等过程。
4、壮族还有招赘的习俗。即男嫁女娶婚俗,谓之"欧龙肯魁"。招赘后,男子要改姓女方的姓,所生子女均随母姓,并可继承母亲祖业的遗产,三代后改父姓,叫做"三代还宗";不享受女家祖业的上门女婿,一般不改姓。其婚俗还有丈夫死,弟无妻,双方愿意兄嫂可转为弟妻,也可改嫁,年幼子女可留可带走,姓氏多保留原姓,有条件的,改嫁婚宴亦隆重。
二、桂林市抚养费标准1、协议离婚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例如,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桂林开无房证明去那里开1、,婚姻证明如是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分别查询两人名下的房产,如是一个人去必须提供本人近期的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另外,需要携带的手续要根据您需要出具证明的单位要求来确定,如果对方单位只要求开具您个人的无房证明,那么只需要您本人携身份证到场办理。如果需要出具您夫妻或者全家的无房证明那么就需要夫妻双方的一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场办理。无房证明一般去户口所在地9的县级或者区级开具。本市户籍9居民开具无房证明,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一、本地户籍家庭要办理"无房证明"不需要介绍函,申请人只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便可在就近的各区房地产档案对外服务点办理该项业务。
3、二、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委托.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4、最后,要开具发票,资料齐全的话很多房管局都是随到随开不会影响过户。但因为在办理贷款和过户的时候都需要无房证明所以当办理贷款和过户之间的时间距离超过30天时需要办理两次。
四、农村户口可以到桂林拿结婚证吗1、看具体情况而定,男女双方结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有一方户口所在地在市里,就可以在市里领结婚证,如果双方都是农村户口,则需要到当地的县一级民政局领取。《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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